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5764号民事判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满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要求被执行人王满合给付剩余购房款二十七万五千四百二十七元一角二分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五十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东营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