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
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现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对本案被告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虽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应继续审理本案。原告鹤岗市市郊农电局应依照法律规定,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破产法》第二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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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第(2)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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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在本院的诉讼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宪波审判员 李 瑶审判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畅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二、《最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人民
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予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