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市郊农电局诉鹤岗市鹤翔煤化工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

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现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对本案被告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虽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应继续审理本案。原告鹤岗市市郊农电局应依照法律规定,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破产法》第二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第12条第(2)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2)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在本院的诉讼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在本院的诉讼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宪波审判员  李 瑶审判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畅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二、《最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人民

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予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