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卫红与新乡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新乡市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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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卫红撤回起诉。诉讼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郭卫红承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卫红撤回起诉。诉讼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郭卫红承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郑 永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