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
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
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黄立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万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