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利、李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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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铁权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伊洋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