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利、李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铁权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伊洋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