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

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

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在任滴道区矿里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期间,在审核及复查低保时,应当执行国家、省、市低保相关文件规定,对存在隐形收入无法核定,购买私有楼房,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家中有小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须高档消费品等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况,应当予以排除。而吕某对上级文件规定不完全知晓,没有严格按照文件规定,采取信函索证等方式到相关部门调取相关材料。致使一些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享受低保。同时在2013年至2015年国家、省、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文件中规定,需对低保户进行信息核对,复查低保户。而吕某只是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口头询问低保户的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在没有确定低保户是否存在不应享受低保条件的情况下,就予以审核及复查通过,致使一些在审批及复查期间就不应享受低保的人员享受低保,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74,411.49元。经侦查,被告人吕某于2015年9月30日被侦查部门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9月28日,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对吕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吕某玩忽职守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9月30日将吕某传唤到案。3.被告人吕某户籍证明,证实:吕某于1971年1月29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滴道区矿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告人吕某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于1997年9月由鸡西市第五中学借调到矿里街道办事处,负责综治办工作。2008年5月起任民政助理至今。5.滴道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证明,证实:滴道区矿里街道办事处是滴道区政府派出机构。6.被告人吕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吕某于1995年到鸡西市第五中学任工人,2003年任教师。2004年到滴道区矿里办事处工作。7.国务院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证实:街道办事处具有管理审批低保工作职责,属于低保工作管理审批机关。居民委员会可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进行核实。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8.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证实:各种社会保障性收入、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收入、经商、自谋职业及各种劳务收入、工资收入、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等为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拥有汽车、摩托车等高档消费品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入户核查,并公示。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抽查。低保人员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增发、减发、停发手续。9.鸡西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鸡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鸡民函(2003)13号],证实: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低保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入户率达到100%。经街道低保管理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拥有汽车、摩托车等高档消费品等情况不能享受低保。对A类人员每年复查一次,B类人员半年入户复查一次,复查结果进行张榜公布,对C类人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每季度或每月进行复查,对复查结果要及时在居住地张榜公布。10.滴道区民政局低保办理工作流程,证实:街道办事处确认名单后,进行入户核实,采取必要措施核准申请人家庭实际财产及收入情况(主要经办人:民政助理)11.2012年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证实: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家庭经营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等)、工资收入(工资、奖金等及与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转移性收入(退休金等)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等为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社区低保专干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信息核对,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在公积金、车辆、住房、个体经营等进行核对。二、入户调查,应填写调查表,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异地发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停发、减发、增发等手续。12.2013年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实施细则,证实:家庭经营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等)、工资收入(工资、奖金等及与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转移性收入(退休金等)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等为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申请家庭人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无非居住类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等符合低保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社区低保专干等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方式可以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四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对A类人员每年复查一次,B类人员半年入户复查一次,复查结果进行张榜公布,对C类人员每季度或每月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及时在居住地张榜公布。13.鸡西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鸡西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社区低保专干等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方式可以采取信息核对: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在公积金、车辆、住房、个体经营等进行核对。入户调查:应填写调查表,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等情况。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经过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14.鸡西市人民政府文件[鸡政发(2008)44号、鸡政发(2010)16号、鸡政发(2011)19号、鸡政发(2011)38号、鸡政发(2012)33号、鸡政发(2013)33号、鸡政发(2014)51号],证实:2008年1月1日起鸡西市本级城市低保标准由160元/人提高到194元/人;2009年10月1日起鸡西市本级城市低保标准由194元/人提高到230元/人;2011年1月1日起鸡西市本级城市低保标准由230元/人提高到250元/人;2011年7月1日起鸡西市本级城市低保标准由250元/人提高到265元/人;2012年1月1日起鸡西市本级城市低保标准由265元/人提高到310元/人;2013年1月1日起鸡西市本级城市低保标准由310元/人提高到380元/人;2014年1月1日起鸡西市本级城市低保标准由380元/人提高到450元/人。15.鸡西市社保局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名单,证实:违规领取低保人员情况。孙某1于2009年7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史某于2013年6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李某1于2012年2月开始领取养老金;王某3于2011年8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常某于2013年10月开始领取养老金;郑某1于2011年2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孔某于2011年11月开始领取养老金。16.鸡西市公积金管理处查询名单,证实:违规领取低保人员情况。沙某于2011年11月开始缴纳公积金,所在单位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公司碱场煤矿一井;郑某2于2013年7月开始缴纳公积金,所在单位为黑龙江省润龙保安护运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刘某2于2011年9月开始缴纳公积金,所在单位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公司新城煤矿;17.滴道区工商局查询名单及个体工商户档案,证实:违规领取低保人员情况。刘某3于2010年6月8日注册滴道区迎春精品服饰店;郝某于2010年4月2日注册滴道区兴波停车场;罗某于2013年2月27日注册滴道区亿源五金建材物资经销店。18.机动车档案,证实:违规领取低保人员情况。高某于2011年6月9日购买解放重型自卸货车;孙某2于2007年3月21日购买摩托车;王某4于2010年4月1日购买轿车;宋某于2009年11月25日购买摩托车;王某5于2011年7月3日购买摩托车;谭某于2010年12月2日购买摩托车;陈某于2008年7月11日购买摩托车;齐某于2009年3月20日购买摩托车;韩某于2010年4月11日购买摩托车;王某6于2013年4月15日购买轿车;邹某于2006年8月22日购买摩托车;潘某于2009年3月5日购买摩托车;夏某于2007年5月29日购买摩托车;19.李某2、杨某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证实:违规领取低保人员情况。李某2于2013年6月21日对位于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广益1-2-8-33的楼房进行所有权登记。杨某1于2012年2月13日对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奋斗8号楼17层2号楼房进行所有权登记。20.低保户领取低保金审批档案,证实:违规领取低保人员孙某1、史某、李某1、王某3、常某、郑某1、沙某、郑某2、刘某2、刘某3、郝某、罗某、高某、王某4、宋某、王某5、谭某、陈某、齐某、韩某、王某6、邹某、潘某、夏某、李某2、杨某1等二十九人的低保申请及复查材料经被告人吕某同意后签字。夏某的档案只有社区人员签字,签字时间为2014年,无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签字和盖章。上述人员低保档案中无滴道区矿里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吕某的入户调查及定期复查材料。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滴道区局营业所账户交易明细单,证实:孙某1等人违规领取低保金的情况。孙某1违规领取低保金26,778.00元;高某违规领取低保金19,773.80元;史某违规领取低保金804.00元;李某1违规领取低保金9,546.00元;王某3违规领取低保金11,328.60元;常某违规领取低保金3,645.00元;郑某1违规领取低保金12,596.60元;沙某违规领取低保金30,709.20元;郑某2违规领取低保金5,490.60元;刘某2违规领取低保金22,862.60元;刘某3违规领取低保金25,638.60元;郝某违规领取低保金33,538.60元;罗某违规领取低保金7,121.20元;王某4违规领取低保金12,961.20元;宋某违规领取低保金25,659.20元;王某5违规领取低保金10,356.60元;谭某违规领取低保金43,984.60元;陈某违规领取低保金25,177.20元;齐某违规领取低保金43,112.60元;韩某违规领取低保金34,649.20元;王某6违规领取低保金13,387.60元;邹某违规领取低保金35,117.22元;潘某违规领取低保金17,378.40元;夏某违规领取低保金52,419.20元;李某2违规领取低保金11,831.20元;杨某1违规领取低保金10,640.60元。22.滴道区办事处经办人履行低保工作的职责,证实:低保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低保工作的相关规定,确保各项规定全面真实贯彻落实到实处。对各社区上报的低保申请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请人真正符合低保申请条件。在无法确定申请人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时,可以通过区民政局向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审查确认符合低保的人员是否进行公示。对符合低保条件的,需报办事处主任进行批准,并上报到区民政局,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说明理由,同时做好耐心的解释教育工作。二、证人证言1.证人于某于2015年9月22日所作的证言,证实:民政助理主要负责所辖办事处的低保调查核实等工作。对社区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对所有的低保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出具调查报告。2.证人王某1于2015年10月10日所作的证言,证实:吕某是矿里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民政助理有时候跟着社区主任入户调查,但不是100%入户调查。进行复查年检时也是低保户拿着户口、身份证、残疾证、病例等相关材料来复查。我和民政助理的复查方式一般都是靠询问低保户来了解情况。3.证人王某7于2015年10月10日所作的证言,证实:社区只是负责初审,有一些隐性收入调查不出来,只能看看表面情况,要靠上级确定把关。4.证人刘某4于2015年10月9日所作的证言,证实:民政助理吕某的复查程序是让低保户拿着身份证、户口、低保证、残疾证、病例、学生证明等进行复查。如果认为有异议的,就进一步核实情况,没有异议就加盖年检章,继续发放低保金。5.证人王某2于2015年10月10日所作的证言,证实:矿里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助理是吕某。民政助理在实际工作中是通过看相关低保证、残疾证、近两年病例、学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来复查的。认为有异议的,就进行入户调查。6.证人黄某于2015年10月10日所作的证言,证实:社区通过对低保户初步审核,把了解的情况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到民政助理那,由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民政局继续复核。7.证人张某于2015年10月10日所作的证言,证实:社区通过邻里走访和询问低保户进行初步审核。如果被审核人员不说实话,社区就确定不了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8.证人杨某2于2015年9月22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14年,省审计局对全省低保进行审计。鸡西市低保局把省审计局审计出的滴道区相关低保疑点数据给我们。我就按照审计疑点数据,分配到各个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并责成区办事处将调查材料报到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将调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到市低保局。9.证人郎某的证言(1)证人郎某于2015年8月24日所作的证言,证实: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负责核实低保户家庭和财产收入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民政局按照规定60%进行抽查。(2)证人郎某于2015年12月14日所作的证言,证实:违规办理低保人员的情况。10.证人刘某1于2015年8月26日所作的证言,证实: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社区、办事处应该对低保户进行100%的调查核实,调查材料都是经过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调查核定无误后签字同意后才上报到民政局,民政局只是负责监督、抽查。11.证人孙某1于2015年8月21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10年,我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低保标准。12.证人高某于2015年8月22日所作的证言,证实:我有一辆货车。2013年申请低保时就不符合条件。13.证人付某于2015年8月22日所作的证言,证实:我是2009年申请低保的,在复查低保时没有如实陈述领取退休工资情况。14.证人刘某3于2015年8月24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10年,我申请低保时自己开了店铺不符合低保条件。15.证人郝某于2015年7月22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10年,我申请低保时自己开了店铺不符合领取低保条件。16.证人沙某于2015年8月24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09年,我开始领取低保。我有工作,在复查时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17.证人孙某2于2015年8月22日、2015年10月10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07年,我开始领取低保。当时我有一辆摩托车。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18.证人王某4于2015年8月24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10年我购买轿车。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19.证人宋某于2015年7月22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09年,我购买摩托车。在申请低保时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20.证人王某5于2015年8月21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10年,我购买的摩托车。在复查低保时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21.证人陈某于2015年8月20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08年,我购买摩托车。在申请低保时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22.证人齐某于2015年8月24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09年,我购买摩托车。在申请低保时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23.证人韩某于2015年8月24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10年,我购买摩托车。在复查低保时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24.证人王某6于2015年7月22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13年,我购买海马轿车。在复查低保时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25.证人邹某于2015年8月21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06年,我购买摩托车。在申请低保时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26.证人潘某于2015年8月21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09年,我购买摩托车。在申请、复查低保时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27.证人郑某2于2015年8月21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我有单位并领取工资,不符合低保条件。28.证人刘某2于2015年8月24日所作的证言,证实:我在申请低保时没有说明自己有单位。29.证人李某2于2015年7月22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我在鸡冠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在复查时没有说明这个情况,不符合低保条件。30.证人杨某1于2015年7月22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妹妹把鸡冠区奋斗小区8号楼过户到我名下。31.证人罗某于2015年7月22日所作的证言,证实:我开了一个五金建材经销店,不符合低保条件。32.证人史某于2015年8月22日所作的证言,证实:我退休工资每月1300元。在复查低保时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33.证人李某1于2015年8月21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开始领社会保险工资。在复查低保时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34.证人王某3于2015年7月22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11年,我申请低保,2012年开始领取工资。在复查低保时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35.证人常某于2015年7月22日所作的证言,证实:我于2010年4月申请低保,2013年开始领退休工资。在复查时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36.证人郑某1于2015年8月24日所作的证言,证实:我于2009年申请低保,2011年开始领取退休工资。复查时没有如实陈述,不符合低保条件。37.证人孔某于2015年8月21日所作的证言,证实:我申请过低保,2012年开始领取社会保险工资。复查时已不符合低保条件。38.证人夏某于2015年8月22日所作的证言,证实:2007年,我购买摩托车,申请低保时没有如实陈述,复查时也没有被查出,不符合低保条件。三、被告人吕某的供述1.被告人吕某于2015年8月25日、9月30日所作的供述,证实:2009年,我开始任滴道区矿里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职责是负责低保户申请、复查工作。我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复查工作。2.被告人吕某2015年10月12日所作的供述,证实:我负责低保户复查工作,不知道2012年《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黑龙江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鸡西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和审批细则》等规定。我在办理和复查低保时没有开展信函索证工作,只核对了社保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作为国家低保经办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

第三十七条、

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

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安丰军人民陪审员  陈玉萍人民陪审员  张雪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桂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