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约定: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
十二条约定: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1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自约定应当取得受理单之日起至实际取得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第十
第十三条约定: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
三条约定: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1日内,将办证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提交办证申请,取得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自约定应取得受理单之日起至实际取得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第十四
第十四条对预告登记未作约定。另外,双方在补充协议
条对预告登记未作约定。另外,双方在补充协议第六条约
第六条约定:因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的原因(如工作流程、系统软件问题等)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未能取得
定:因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的原因(如工作流程、系统软件问题等)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未能取得产权证书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产权证的违约责任;第九条约定
第九条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同时,乙方应当依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重庆
:在签订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同时,乙方应当依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付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因此导致无法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权证》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首付款169369元,并于2014年3月10日交纳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被告于2014年5月26日取得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单,于2016年6月20日取得产权转移登记受理单。2016年1月2日,原告实际接房。不动产权证记载,吕方旭的专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为83.83m2,建筑面积为96.78m2。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7年4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1月3日,我局收到首信·皇冠假日项目办理产权证栋证的申请材料,到2016年5月19日完成栋证办理业务,共计136天,根据以往正常办理流程参考,办理此次栋证业务,大约需要20天,由于全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升级、登记流程有较大调整、增加地块合并业务流程三个方面的原因,此次办理造成延误大约116天时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关于逾期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
第十二条约定,被告应在签订合同之后10日内履行该项义务,但根据补充协议
,被告应在签订合同之后10日内履行该项义务,但根据补充协议第九条之约定,
第九条之约定,原告负有先履行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否则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而原告交纳该资金
原告负有先履行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否则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而原告交纳该资金的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故本院以次日起至取得登记备案业务受理单时止,按照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被告的该项违约金,金额为1287.20元(169369元×76天÷10000)。关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行政机关,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原告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本院应予采纳。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实际接房后60日内提交办证资料并取得业务受理单,然而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因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的原因(如工作流程、系统软件问题等)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未能取得产权证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2016年1月3日提交办证资料,因办证机关的原因迟延116天,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从2016年4月30日再行计算60天履行期限,故被告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了义务,故不存在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关于房屋是否存在面积误差的问题。虽然实际建筑面积比双方约定的建筑面积超出了0.02m2,原告主张面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
第六十条、
零七条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首信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吕
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首信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吕方旭违约金1287.20元;二、驳回原告吕方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重庆首信假日房地产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重庆首信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缴,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