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清与李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0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桂清借款18万元。案件受理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桂清借款18万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捷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蔡金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