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梁与黑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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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梁撤诉。案件受理费4807元(已减半收取),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梁撤诉。案件受理费48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国梁负担。审判员 包俊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