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
第二百四十条、
百四十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四十二条、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源志、刘雪蛟的银行存款
十三条、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源志、刘雪蛟的银行存款3551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廖源志向申请执行人长沙贤盛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住友液压挖掘机(型号为SH360-5,机号为STC360C5P0BH1245)一台。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石江审判员 周洪波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