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布劲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16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布劲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彦彬审 判 员 姜 略审 判 员 段 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映 红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