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9张爱花与纪秀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爱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张爱花负担。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爱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张爱花负担。审判员  丁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云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