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根林与浦江县赛德信商事务所、查明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浦江县赛德信商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根林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浦江县赛德信商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根林代理费30000元。二、驳回原告方根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浦江县赛德信商事务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东明代理审判员  盛婉丽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金萍萍?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