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永超与聂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悦永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退还原告悦永超。如不

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悦永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退还原告悦永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子娇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阴瑞方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