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县委与申林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县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县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县委承担。审判员  杨海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秀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