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县委与申林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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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县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县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县委承担。审判员 杨海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秀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