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与马洪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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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诸葛端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琳 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