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存良与重庆两江新区好客万家刘华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存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存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修存良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