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九莲与周鑫、周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九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

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九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九莲负担。审 判 长 刘    晓    丹人民陪审员 王春莲人民陪审员李仕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         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