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九莲与周鑫、周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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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九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
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九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九莲负担。审 判 长 刘 晓 丹人民陪审员 王春莲人民陪审员李仕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 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