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宏)力与张争光、张铁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张争光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张铁留、张争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张争光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张铁留、张争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到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条、

条、第四十

第四十四条、

四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铁留(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红(宏)力劳动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铁留(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红(宏)力劳动报酬7120元;二、被告张争光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红(宏)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铁留(流)、张争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铁留(流)、张争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保中人民陪审员  王建清人民陪审员  段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伟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