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321号案件的执行。
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箴言审 判 员 赵小珍代理执行员 林江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盈楹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