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曹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锋林借款70000元。案
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曹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锋林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曹峰负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晁 岚人民陪审员 陆光平人民陪审员 周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