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念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念森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楼支行

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念森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楼支行处(账号为911012200011135******)存款8493.26元,冻结期间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案件申请费104.93元,由申请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