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第二条、第
第二条、
六条、第十
第六条、
一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谷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
,裁定如下:对罪犯严谷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秋 英审判员 戴 景 彤审判员 詹 跃 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婷(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