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
第2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裁秘字第0157号裁决书
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裁秘字第0157号裁决书,指定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业鹏审判员 缴 健审判员 杨敬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