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开礼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周开礼承担。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科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