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被告双
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被告双方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500元,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对于其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因两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及2016年1月12日分别归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因此,两被告应支付的逾期还款利息为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16133元(200000元本金×24%年息×4个月零1天)+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12日的利息4300元(150000元本金×24%年息×1个月零12天)+2016年1月13日至2017年7月28日的利息37800元(100000元本金×24%年息×1年6个月零27天),共计58233元。被告已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00元,多付了41767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
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
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两被告对于已支付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中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有权向原告主张返还,但两被告未向本院主张权利,故对于本案中被告超出年利率36%支付违约金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处理。被告崔建华、阳九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
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建华、阳九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乐安借款本金100
决如下:被告崔建华、阳九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乐安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乐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杨乐安负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杨乐安负担2412元,被告崔建华、阳九荣负担9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娜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