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王玉环请求的合理范围是:1、医疗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
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规定,王玉环花医疗费49998.28元(包含丁雨垫付的5000元),有正式发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的规
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的规定,王玉环住院27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700元(100元/天×27天);3、护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
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的规定,王玉环经鉴定护理期60日,故王玉环的护理费为7249.20元(120.82元/天×60);4、交通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规定,王玉环主张交通费1000元,本院考量王玉环的伤情及就医治疗的距离等因素,酌情保护500元;5、残疾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的规定,王玉环系农业家庭户口,王玉环主张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向本院提交了购房协议、房屋产权证、劳动合同及工资条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已能证明王玉环的收入与支出发生在城镇;王玉环经鉴定为四处十级伤残,本院酌定王玉环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为13%,故王玉环的残疾赔偿金为64742.24元(24900.86元/年×20年×13%);6、精神抚慰金。本院考量王玉环的伤情,酌情保护6000元;7、鉴定费。王玉环花鉴定费1900元,有发票为凭,本院予以支持;8、律师代理费。王玉环主张律师代理费8000元,有正式律师代理费发票为凭,本院予以支持;9、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
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王玉环系会计,其主张按每月3500元计算其误工费,并就其误工损失向本院提交了劳务合同及工资条,本院予以支持,王玉环经鉴定误工期限为6个月,故其误工费为21000元(3500元/月×6个月);10、营养费。王玉环经鉴定需营养费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11、后续治疗费。王玉环经鉴定,后续治疗费需1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王玉环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79089.72元。二、关于安华保险公司在司乘险赔偿限额内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安华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用于证明安华保险公司对于免责事项及法律后果已经向投保人充分告知并提示,本院经审查认为,吉xxx**号出租车商业三者司乘险的投保人郝国范在安华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署名并手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该署名及手写的内容应确认安华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告知和提示义务。依据商业三者保险“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免责条款的约定,该商业免责条款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约束力,安华保险公司在司乘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三、关于王玉环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如何得到赔偿的问题,此次事故经认定,姜健承担主要责任,丁雨承担次要责任,王玉环无责任,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王玉环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因诉讼产生的费用、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应由姜健与丁雨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负担。综上,王玉环的医疗费49998.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营养费6000元共计69698.28元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王玉环9227.28元【(王玉环医疗费49998.28元+王玉环住院伙食费2700元+王玉环后续治疗费11000元+王玉环营养费6000元)÷(王玉环医疗费49998.28元+王玉环住院伙食费2700元+王玉环后续治疗费11000元+王玉环营养费6000元+王玉梅医疗费1214元+王占冬医疗费3122.71元+王占冬住院伙食费1500元)×10000】,不足部分60471元(69698.28-9227.28元)由姜健赔偿王玉环70%为42329.70元,由丁雨赔偿王玉环30%为18141.30元。王玉环的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99491.44元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110000元赔偿限额内赔偿王玉环99491.44元。王玉环的鉴定费19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共计9900元由姜健赔偿王玉环70%为6930元,由丁雨赔偿王玉环30%为2970元。丁雨为王玉环垫付了5000元,应从丁雨的赔偿额中冲减。佟志刚将营运出租车租赁给尚未过实习期的丁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
、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佟志刚存在过错,应对丁雨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佟志刚对王玉环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因大地保险公司对该伤残等级鉴定报告无异议,且伤残等级结论的责任承担与佟志刚无利害关系,故对于佟志刚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
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
第十七条、
十条、第二十
第十九条、
一条、第二十
第二十条、
二条、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
三条、第二十五
第二十二条、
条之规定,判决
第二十三条、
如下:一、中国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
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王玉环9227.28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王玉环99491.44元,共计108718.72元。二、姜健赔偿王玉环合理经济损失49259.70元(42329.70元+6930元)三、丁雨赔偿王玉环合理经济损失16111.30元(18141.30元+2970元-5000元)四、佟志刚对丁雨应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王玉环其它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姜健负担2786元,
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姜健负担2786元,由丁雨负担11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建委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晨 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