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凤一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刑法

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院(2016)津0115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梁某2与被告梁某1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无执行内容。自诉人指控梁某2、梁某1、梁某3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本院(2016)津0115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对此,本院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已告知自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但自诉人仍坚持提起自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裁定如下:对张艳凤的控诉,本院不予受理。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

五十九条第(四)项裁定如下:对张艳凤的控诉,本院不予受理。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克军人民陪审员  李秀林人民陪审员  杨万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亚奇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

十九条第(四)项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