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沪C×××××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至濮阳县郎中乡丁拴
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沪C×××××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至濮阳县郎中乡丁拴高占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 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