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祖如平,女,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国玉栓,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被执行人康建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李威,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国玉栓、康建强、李威犯盗窃罪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国玉栓、康建强、李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祖如平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国玉栓、康建强、李威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国玉栓、康建强、李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祖如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国玉栓、康建强、李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祖如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