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帅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聪聪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