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47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47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曦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