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联众建筑机械租赁站与潢川县双柳树镇建筑公司、任世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11条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管辖。上述约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甲方联众租赁站的

11条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管辖。上述约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甲方联众租赁站的住所地为郑州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双柳树镇建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

第三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

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潢川县双柳树镇建筑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潢川县双柳树镇建筑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蔚青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