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
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
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勇凯在中国工商银行17×××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
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勇凯在中国工商银行17×××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 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鹤亭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