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愈锦、朱观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郑德泉负担。二审诉

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郑德泉负担。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陈愈锦为支持其上诉请求,提交了由于都县贡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证明复印件1份、一审法院(2016)赣073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复印件1份,以证明被上诉人朱观寿与原审被告郑德泉是夫妻关系,一审上诉人提交的《知情同意书》在一审法院生效判决中已予以了认定。本院经审核认为,结合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前述证据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故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二审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朱观寿与原审被告郑德泉于2000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6年11月14日,一审法院对陈愈锦诉郑德泉、朱观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赣073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朱观寿于2016年2月8日向陈愈锦出具了《知情同意书》,承诺对郑德泉先后于2015年6月8日、10月27日向陈愈锦借款20000元和30000元的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被上诉人朱观寿与原审被告郑德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一审法院另案的生效判决已认定被上诉人朱观寿对本案借款知情,并承诺愿意共同承担借款本息的还款责任,故被上诉人朱观寿依法应承担本案借款本息的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愈锦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作出驳回上诉人陈愈锦要求被上诉人朱观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诉讼请求的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1民初2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1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于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1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郑德泉、被上诉人朱观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陈愈锦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变更于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1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周小鹏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周小鹏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郑德泉、被上诉人朱观寿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0

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合计1520元,由被上诉人朱观寿、原审被告郑德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碧华审 判 员  雷勉励审 判 员  林欣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敏代理书记员  雷 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