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姚建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枝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钻钻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