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
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
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江涛审 判 员 曹纪峰人民陪审员 张 昆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小玉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