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峰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

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

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江涛审 判 员  曹纪峰人民陪审员  张 昆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小玉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