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秀娥、王葵晶的本次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秀娥、王葵晶的本次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诺诺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腾晖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