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秀娥等与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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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秀娥、王葵晶的本次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诺诺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腾晖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