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北融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北融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

五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北融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

三条、第五十七

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应人社理字[2016]071号劳动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应人社理字[2016]0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应人社罚字[2016]0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祥海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丁昌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卫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