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北融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
五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北融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
三条、第五十七
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应人社理字[2016]071号劳动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应人社理字[2016]0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应人社罚字[2016]0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祥海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丁昌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卫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