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372号之三本院对徐航与被告李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102民初237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赣0102民初237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的“解除对李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南昌凯旋支行14×××94账户内存款80万元的冻结”应改为“解除对徐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南昌凯旋支行14×××94账户内存款8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廖如荣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