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伟与吴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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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东伟负担。审判员 陕玉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温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