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伟与吴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东伟负担。审判员  陕玉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温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