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胡某某撤回控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
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胡某某撤回控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蒋以明审判员 黄志顺审判员 熊光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兴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