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国民与贾国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

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贾国民与贾国英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

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国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国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显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