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振海与程宪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31.88元(已预收64.9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31.88元(已预收64.94元),减半收取为64.94元,由原告丁振海负担。审判员 高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家兴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