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
二百五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1
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太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