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奕璇、刘建立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建立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

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建立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陈奕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金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怡莹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