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韩林辩称,韩林是在解放路肿瘤医院干活的,
108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韩林辩称,韩林是在解放路肿瘤医院干活的,经人介绍在原告处购买的板材。韩林带领工人的工钱还有400000多万医院没结清。都是肿瘤医院王志军和杨磊给柳继祖付钱的,具体医院支付过原告多少钱,韩林还不清楚并且货物的运费都由医院的人出的钱。货款也应由医院支付。收条是韩林自己打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方木、模板供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韩林购买原告模板,每张40元。交货地点为新郑市薛店肿瘤医院。运输方式为货物运送至薛店人民肿瘤医院,被告承担运费。付款方式为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2月10日止,付清全部款项。收货人为被告韩林本人。违约责任为被告必须保证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如违约,每拖欠十日,收取被告所欠货款的3%作为违约金。”2015年10月30日,韩林向柳继祖出具收到条一份“今收到模板贰千张,每张单价肆拾元,总计货款捌万元整。今收人:韩林”。该货款经柳继祖多次催要,韩林均未偿还。上述事实原、被告的法庭陈述、《方木、模板供需合同》及收到条为证。本院认为,因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双方之间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韩林购买原告柳继祖的货物形成欠款80000元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方木、模板供需合同》及韩林签署的收到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柳继祖请求被告韩林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韩林辩称应当解放路肿瘤医院付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形成欠款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条、
百三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林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柳继祖货款8000
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林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柳继祖货款8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为619元,由被告韩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常晓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