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与大冶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余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曦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人民陪审员  王京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