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与大冶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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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余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曦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人民陪审员 王京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