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马俊顶审判员 渠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