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阳、张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

第二百四十条、

百四十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四十二条、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三条、

十三条、第二百四十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张其军、郑红、何雄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借款本金

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张其军、郑红、何雄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向阳。二、限被执行人张其军、郑红、何雄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三、本案申请执行费12594元由被执行人张其军、郑红、何雄承担。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其军、郑红、何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三项确定的��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思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