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
第二百四十条、
百四十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四十二条、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三条、
十三条、第二百四十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张其军、郑红、何雄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借款本金
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张其军、郑红、何雄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向阳。二、限被执行人张其军、郑红、何雄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三、本案申请执行费12594元由被执行人张其军、郑红、何雄承担。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其军、郑红、何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三项确定的��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思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